彰化企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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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企業經營研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宗旨:以結合工商界之力量,研究工商經營之學術,促進工商界之聯繫,提升經營的理念,創造理想的投資環境,帶動社會的進步與繁榮。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彰化市中央路一八四號十二樓之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為:
    1.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演講會及學術研討會。
    2. 舉辦工商聯誼活動。
    3. 舉辦職業觀摩活動。
    4. 建立工商資訊資料,結合工商力量,共同開拓國內外貿易業務。
    5. 辦理有關工商學術其他相關事宜。
  •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本會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與榮譽會員。
    第 六 條:
    1. 個人會員之入會,以在本縣境內有固定住所之公民有實際經營企業或從事生產業務,思想純正,品性端正,對本會之業務有熱忱,確能履行本會章程所列之義務者,逕由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入會之。
    2.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主管單位許可設立之事業單位,以其單位名稱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入會之。團體會得推派代表之行使權利,其名額由理事會審核。
    3.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社會人士,侍經本會員五人以上之推薦或理監事兩人之推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第 七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討論本會各項事務之推展,研究與改進事項及章程之修改事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之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或監事會函請召開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開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 八 條:會員之權利:
    1. 推薦新會員。
    2. 享有本會之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與福利。
    第 九 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3. 維護本會之宗旨與信譽。
    4. 協助本會有關各項業務之推展。
    5. 按時繳納會費。
    第 十 條:會員之懲戒與退會依章程處理之。
  •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理事五人、候理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者當選。
    第十四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會務,並召集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並為會議時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召集監事會議,並為會議時之主席。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1. 死亡。
    2. 自動退會。
    3. 因案判刑被褫奪公權或犯不名譽事實者,經大會除名者。
    4. 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十七條:理監事之任期:
    1. 理監事均為榮譽義務無給職。
    2. 理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每屆連任之理監事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3. 理事長任期以一年一次為限,非經大會同意不得連任。
    4. 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如無候補理、監事可遞補時,由理事長召集臨時大會選之。
    5. 補選或遞補之理、監事之權利、義務與原有理、監事同。
    第十八條: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1. 理、監事不能視事或連續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
    2. 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3. 因職務上違背法令或有不正當的行為,致使本會蒙受損失,經會員大會罷免者。
    第十九條:理事長因故出缺或不能視事,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長中選任一人為新任理事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第二十條:季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
    第廿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 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
    3.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決算。
    4. 會員之除名處分。
    5. 財產之處分。
    6. 團體之解散。
    7. 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
    第廿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大會之決議案。
    2. 審查會員之入會退會。
    3. 召集會員大會。
    4.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5.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6.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7. 聘免工作人員。
    第廿三條: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理事會決議。
    2. 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廿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3. 稽核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報告及年度決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4.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五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六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會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會期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有緊要事項召集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項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變更。
    2. 會員之除名處分。
    3. 理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第廿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分別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各項出席過半數始得開會,其決議案須出席理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九條:本會之經費由下列各項充任之:
    1.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2. 會務活動費。
    3. 事業費。
    4. 自由捐款。
    5. 基金孳息。
    6.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會員入會費:
    1. 個人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正,常年會費:新台幣柒仟元正。
    2. 團體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正,常年會費:新台幣柒仟元正。(第二人後免收入會費)團體會員每增一人僅收常年會費:貳仟元正,會費之調整由會員大會決議之。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卅四條:本會得因實際需要經理事會同意,設立特別委員會,委員會成立得另訂組織簡則。
    第卅五條:本會設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秘書長、財務長為榮譽職,隨理事長進退。秘書長秉承理事長之命,負責處理會務,協助推動業務,財務長負責有關財務事項,並列席會員大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會議。
    第卅六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若干組,以推展業務,各組之名稱與事務分配,由理事會決議後設立之,組設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理事長由會員中提名,理事會議同意後任命,為無給職。
    第卅七條:本會之事務人員之聘任,以聘任專門人才充任,經公開方式,送請理事會同意後任用之。事務人員之人數及類別得視業務需要,經理事會擬議,通過後設立之,或其他人士之介紹或關說,如係理、監事或理事長介紹,需經理、監事或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推薦,提交理事會同意後得任用。
  •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八條:本會各項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理事會通過,提請大會議決修正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政府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其修正亦同。